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巢湖出台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
2013-12-16 21:38【我要纠错】

【导语】:日前,巢湖市出台《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》。《细则》规定,自9月1日起,租赁房屋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。《细则》还对“群租”限制标准进行了明确,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。

  房东不备案将被处罚

  各位房东要注意了,如果您家有房子要出租,可一定要记得先去办理登记备案。《细则》规定,自9月1日起,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十五日内,出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社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。出租人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。如果出租人未在规定期间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,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、延续、注销手续的,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延期改正,个人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;单位逾期不改正的,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房东不得单方面涨房租

  随着房价的上涨,巢城的房租也跟着上涨,而今后这种行为也将得以规范。

  《细则》规定,在房屋租赁合同期内,未征得承租人同意,出租人不得单方面随意提高租金,也不能向租房人收取租金以外的租金性质的其他费用。

  “群租房”将被封杀

  《细则》还对“群租”限制标准进行了明确,必须是以原设计房屋为最小出租单位,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。且厨房、卫生间、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。

  比如,某市民家有一套90平方米的两室一厅对外出租,则最多可以分割成两个房间、一个客厅这三个单位对外出租,且最多也只能容纳9名承租人,如果出租房不符合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承租建筑面积的,否则房主将会被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。

  租赁合同越详细越好

  租房子时一定要签好合同。《细则》规定,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应由当事人双方约定,一般包括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(名称)、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与号码、联系方式和住所;房屋的坐落、面积、结构、使用性质、附属设施,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;租金和押金数额、支付方式;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;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;租赁期限;房屋维修责任;物业服务、水、电、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;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等。还需要在合同中特别约定房屋被征收时的处理办法,以免产生纠纷。

  出租房屋为什么要办理登记备案?

  延伸阅读

  《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》中有关内容的规定

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:

  (一)属于违法建筑的;

  (二)不符合安全、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;

  (三)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;

 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。

  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。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,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

  (一)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(名称)和住所;

  (二)房屋的坐落、面积、结构、附属设施,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;

  (三)租金和押金数额、支付方式;

  (四)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;

  (五)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;

  (六)租赁期限;

  (七)房屋维修责任;

  (八)物业服务、水、电、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;

  (九)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;

  (十)其他约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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